作者:董应群 wilbird 博士高工复旦大学EMBA UCLA 扬州税院税务合规班
中总协民企分会副秘书长
成文:2026年2月14
一、政策核心规则(12号公告原文口径)
1. 销售额: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为销售额。
2. 开票:就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6%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进项红线: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 税率:场站服务6%(物流辅助服务);无简易计税选择权,强制一般计税+差额扣除。
5. 执行时间: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增值税法》实施。
二、全流程主体与规则定义
(一)三方主体
1. 服务提供方(场站):一般纳税人,6%税率,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外包运费进项不抵扣。
2. 服务购买方(企业):一般纳税人,取得6%专票全额抵扣。
3. 实际承运人:分两类——
○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服务9%;
○ 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2026–2027年政策)。
(二)统一测算基准(便于对比)
• 场站向购买方全额收款106万元(含税),开具6%专票;
• 其中支付承运人运费84.8万元(含税);
• 场站自用合规进项:0.5万元(水电、维修、设备等);
• 场站服务费毛利:21.2万元(含税)。
三、场景一:承运人为一般纳税人(9%)
(一)各方计算
1. 场站方
○ 含税差额=106−84.8=21.2万元
○ 不含税销售额=21.2÷1.06=20万元
○ 销项税额=20×6%=1.2万元
○ 可抵扣进项=0.5万元(自用)
○ 应纳税额=1.2−0.5=0.7万元
○ 关键:承运人开具9%专票,场站不抵扣(12号公告强制)。
2. 承运人(一般纳税人9%)
○ 运费含税84.8万元→不含税=84.8÷1.09≈77.798万元
○ 销项税额≈77.798×9%≈7.002万元
○ 承运人按9%正常缴税。
3. 购买方(一般纳税人)
○ 取得场站106万元全额6%专票
○ 进项抵扣=106÷1.06×6%=6万元
(二)链条与错配结论
• 链条断裂:承运人缴9%→场站不抵扣→购买方抵6%
• 错配1:场站多承担隐性税负(9%进项沉淀,无法抵扣)
• 错配2:购买方足额抵扣6%,整体链条上游缴税偏高、下游抵扣固定
• 总体现状:行业整体税负偏高,场站利润被进项沉淀侵蚀。
四、场景二:承运人为小规模纳税人(1%)
(一)各方计算
1. 场站方
○ 计算同场景一:应纳税额0.7万元
○ 关键:承运人开具1%专票/普票,场站仍不抵扣(政策统一要求)。
2. 承运人(小规模1%)
○ 运费含税84.8万元→不含税=84.8÷1.01≈84.0万元
○ 应纳税额≈84.0×1%≈0.84万元
○ 承运人税负显著下降。
3. 购买方(一般纳税人)
○ 仍取得106万元全额6%专票,进项抵扣6万元(抵扣额不变)。
(二)链条与错配结论
• 链条错配反转:承运人缴1%→场站不抵扣→购买方抵6%
• 错配1:承运人少缴税,成本下降、报价空间更大
• 错配2:购买方抵扣不变,不受承运人身份影响
• 总体现状:场站税负不变、承运人税负大幅下降、购买方抵扣不变,三方共赢。
五、增值税链条不一致与政策漏洞成因
(一)核心制度矛盾
1. 全额开票vs差额纳税:购买方按全额6%抵扣,场站仅按差额6%缴税。
2. 进项禁止抵扣:无论承运人开9%/1%/免税,运费进项一律沉淀,形成制度性增值税断链。
3. 税率错配:交通运输9%/1% vs 场站6%,税率差无法通过链条传导消化。
(二)漏洞表现
• 承运人为一般纳税人:上游高税负、下游足额抵,场站吃亏、整体多缴税。
• 承运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上游低税负、下游足额抵,场站不吃亏、整体少缴税。
• 购买方始终全额抵扣6%,与承运人税率完全脱钩,形成政策套利空间。
六、税负**方案:外包给小规模纳税人承运人
(一)**逻辑
1. 场站端:税负不受承运人税率影响,应纳税额固定,合规无风险。
2. 承运人端:享受1%低征收率,税负最低、报价更优。
3. 购买方端:6%专票全额抵扣,利益不受损,接受度最高。
4. 整体链条:总税负最小化,无进项沉淀浪费,商业与税务**平衡。
(二)方案落地要点
1. 承运人选择:优先签约小规模纳税人车队/客运公司,确保适用1%政策。
2. 结算条款:明确运费含税价,场站不承担承运人税负。
3. 发票管理:承运人发票仅作差额扣除凭证,不勾选、不抵扣、不转出。
4. 合同备注:注明“客运场站代收转付运费,适用2026年12号公告差额征税”。
七、会计分录全口径(统一适用)
1. 场站收到全额款项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场站服务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承运方运费 848000
2. 支付承运人运费(进项不抵扣)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承运方运费 848000
贷:银行存款 848000
3. 场站自用进项抵扣
借:管理费用/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4. 结转与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7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八、纳税申报填报要点
1. 附表一:按全额含税收入106万元填6%税率栏。
2. 附表三:填列运费扣除额84.8万元,计算差额销售额。
3. 主表:差额销项−自用进项=应纳税额。
4. 进项:承运人发票不勾选、不抵扣、不进项转出。
九、合规风控底线
1. 差额**:仅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费,服务费、管理费不得扣除。
2. 进项禁区:运费发票坚决不抵扣,避免双重扣除风险。
3. 全额开票:必须向购买方开全额6%专票,不得拆分、不得差额开票。
4. 凭证一致:结算单、付款回单、承运人发票三单匹配。
5. 身份管理:小规模承运人需持续符合小规模条件,确保1%政策适用。
十、结论(一句话总结)
依据2026年12号公告,客运场站一般纳税人强制全额开票、差额纳税、外包运费进项不抵扣;因增值税链条税率错配,承运人为一般纳税人时整体多缴税、承运人为小规模1%时整体少缴税且购买方抵扣不变;
税负**路径:将实际承运外包给小规模纳税人,实现场站合规、承运人降负、购买方足额抵扣的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