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应群 wilbird 博士高工复旦大学EMBA UCLA 扬州税院税务合规班 总协民企分会副秘书长
成文:2026年2月14日
一、政策依据(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业务场景设定1. 购票企业C:向A航司采购机票,支付总价款 2180元(含税)
2. A航司:收款方、出票方,为航空运输企业;自身承运部分1090元,代售B航司承运部分1090元
3. B航司:被代售方、实际承运人
4. 适用税率:航空运输服务9%
三、A航司向购票企业C开票与凭证规则5. A航司身份为航空运输企业,非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6. 向企业C开具凭证要求:
◦ 不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仅允许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 开具金额为全额2180元(包含A、B航司全部承运段信息)。
7. 企业C抵扣规则:
◦ 凭A航司开具的电子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2180÷1.09×9%=180元;
◦ 无需再向B航司索取任何发票或行程单。
四、A航司与B航司结算及凭证规则8. 资金流向:A航司将代售B航司客票对应的1090元,代收转付给B航司。
9. B航司向A航司开具凭证:
◦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 价税合计:1090元;
◦ 商品服务名称:航空运输服务;
◦ 用途:作为A航司差额扣除的合法凭证,不交付给购票企业C。
10. 结算依据:民航清算中心结算单、票款结算明细等行业内部凭证。
五、增值税计税处理(一)A航司(差额计税)11. 全部含税价款:2180元
12. 减:代售B航司客票代收转付价款:1090元
13. 差额含税销售额:2180-1090=1090元
14. 销项税额:1090÷1.09×9%=90元
15. 重要规则:B航司开具给A航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航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仅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使用。
(二)B航司16. 计税依据:自身承运段收入1090元(含税)
17. 销项税额:1090÷1.09×9%=90元
18. B航司独立完成纳税申报,不向企业C开具任何凭证。
六、整体业务总结说明本业务模式下,A航司作为收款及出票的航空运输企业,向购票企业全额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购票企业凭该行程单即可完成进项抵扣,全程仅取得一张合法抵扣凭证,不存在重复取得凭证情形。A航司依照2026年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扣除代收转付B航司价款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税,B航司就其实际承运收入独立申报纳税。航司之间以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行业清算单作为内部结算与差额扣除依据,凭证用途清晰、增值税链条完整,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无重复开票、重复抵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