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借款个税:税务征管最新手段

数据分析+资金核查 仪征加强自然人股东长期借款业务监管

2026年08月25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作者:汪洋 唐颍 本报记者 吴冬亮

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长期借款业务税收监管,通过完善管理流程、构建风险监控模型,与当地金融机构加强信息交互协作,提高了管理效能。

今年以来,该局已核实22户企业自然人股东存在名为从企业借款,实为变相分配企业利润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结合核查结果,该局风控人员对相关企业人员进行了税法辅导,企业人员共补缴个人所得税、滞纳金1200多万元。

据了解,为加强企业自然人股东借款业务监管,仪征市税务局风控部门结合以往风险应对案例和核查经验,编写了《股东长期借款个税申报监管工作指引》,对该项工作的信息采集、风险识别、核查应对等工作流程予以明确。

在此基础上,该局建立了以“数据共享—风险预警—精准核查—政策辅导—整改规范”为内容的工作机制。为了增强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在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的前提下,该局与当地金融机构协作搭建了税银数据共享通道,以此提升企业疑点资金核查能力,为核实确认企业借款业务性质、用途奠定了基础。

风控部门结合企业相关业务特点,构建数据风险模型,按照企业分红时间、股东薪资水平、企业其他应收款占未分配利润比例等维度设立预警指标;综合辖区企业涉税数据、个税代扣代缴信息等实施针对性风险分析;对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高额利润长期不分配等疑点的企业及时开展评估核查。

不久前,风控人员在分析某钢构工程公司涉税信息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大额“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情况,并且企业多年盈利却从未分红,股东薪资也明显偏低。

他们立即启动了核查工作。经核实企业账簿信息,他们发现该笔大额“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向两名股东出借款项,通过核查企业和股东资金流,风控人员证实该笔资金被两名股东最终用于个人消费和其他私人用途,并且在借款发生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也未归还。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该笔款项应视为企业对两名股东分配的经营红利,两名股东应依照税法规定,就该笔红利所得补缴个人所得税。

最终,企业负责人承认了企业以借款名义变相分配利润、未为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在风控人员辅导下,该企业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仪征市税务局副局长樊江东表示,该局将结合征管需要,继续完善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通过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来源,完善风险监控模型和丰富分析指标,持续加强企业股东借款、股权交易等业务的税费监管,促进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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